在知性上,中国人对自由主义中的个人自主、个人责任和理性选择之类的内容并不陌生,但在实际行为中,依然以各种关系(当然主要指与有权有钱人之间的关系,所谓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的建立和维护作为行为目标实现的主要资源。
[47] 笔者认为,考虑到开课能力和学生的就业去向,至少在那些精英法学院,应特别强调基础理论课程的重要性,并大幅增加学分数。另外一个考虑是,中国的本科生有诸多的外语、政治课等要求,基本集中在前两年,预备知识教育与其可以同时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专任教师在传授法学知识和法律适用技能时,需要训练学生对事实问题的敏感。转引自Brian Z. Tamanaha,Law as a Means to an End: Threat to the Rule of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238.尽管波斯纳对法条主义(legalism)带有一定的敌意,但是他明确承认,法条主义的方法在美国决定了多数的案件,但是,由于美国法带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由于美国特殊的政府结构以及政治文化,法官常常要在判决中作出政治性的决定。第9—10学期,除了少量必修课外,学生主要学习各个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15—20学分。[8]参见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页133。过早地面对疑难问题,会牵扯过多精力,妨碍对基础知识的全面学习。
显然,后两类职业的从业人员的人数要少得多,不足以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13]而只需要在基础课程的具体内容上略微顾及这两类工作的角度,开设一些选修课程以便有这两类职业志向的学生深入学习,也就足够了。第五,学生可以养成检索、阅读、归纳、评价法律资料的能力。然而学生拿到这一案件后:有人回答停车场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可以要求王先生支付5元。
(二)法学教育应以训练法官能力为主 法律实务工作中最重要的两种职业是律师(包括法务工作者)和法官,而两者所要求的能力有一定的差别。参见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法学家》2008年第2期。[76]See Stefan Korioth,Legal Education in Germany Today,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24(2006—2007),p.85。因此,需要将这些理论性的视角引入必修课程,强迫其了解。
在著名的宪法判例Lochner v. New York中,他在不同意见(dissenting)中明确反对多数法官基于其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观念而做出的判决,因为他认为宪法并未意图体现任何特定的经济理论。[23]何老师说,法学院只能生产毛坯,它的任务是保证学生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发展。

本文不赞成这一建议,限于篇幅,暂且不论。本文虽然倡导法学教育以法官能力为目标,但严格来说法学院也只是生产毛坯法官。法科毕业生中担任法官的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以培养法官能力为目标,是一种高标准的要求。另参见 Günzel, Schwerpunktbereichsstudium und Schwerpunktsbereichsprüfung an der Universit?t Triel, LKRZ 6/2008,S.237 ff. [43]以慕尼黑大学的劳动法和社会法方向为例,它就包括一门必修课、六门选修课、两门研讨课以及六门补充课程。
[38]参见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希望他懂得适用法律,就给他一些虚构案情,让他寻找、适用法律并加以解决。所以,美式的判例汇编教材在中国不可能作为主要的教学材料。(三)案例练习课的具体教学方式 1.基础课程案例练习课(必修) 案例练习课的目的包括知识和方法(技能)两个方面。
但是,证据的搜集过程,则是一个纯粹的实务操作问题。参见金秀芳:洪堡人文主义思想在德国大学中的体现,《德国研究》2001年第1期。

一个欠缺精巧的立法技术、充满矛盾和漏洞的法律体系,给法律适用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事实发现的能力以及其他实务技能更适宜于在实务工作中培养,而非法学教育的重点。特别是,能够担负起这一任务的毕业生只可能是少数人,多数人只是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平凡度日(这当然也是值得尊重的选择)。2.培养律师能力为何应当处于次要地位? 法科毕业生担任律师工作的人数更多,是否更应当主要关注律师能力(而非法官能力)的培养?从诉讼律师的角度看,律师工作的出发点是对法官态度的预测。为什么法学教育不应过分强调实务技能的培养?何老师认为,在法律业务中必须兼有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才能成事。其实,即便没有法院,一个国家也可以设置某种纠纷解决机构来裁决纠纷,并保持社会的大体稳定。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多达十六门,并且各个大学普遍追求降低必修课的比例,以便学生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再加上其他必修课(政治类、外语类)的挤压,几门最基础的部门法课程(尤其是民法)的课时量就很少了。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在她的观点的启发下,本文提出一些更具体的设想,自己也会在教学实践中继续努力探索。
他们对于法律改进的贡献,只能在法律解释(包括法律漏洞补充)的狭窄范围内进行,因而要受到严格的约束。商务律师的工作,只是将同一套知识和能力在另一个场合、为了另一个目的而灵活运用而已。
她特别提及美国的执业者关于法学院不再教授研究方法或法律推理方法以至于法科毕业生不能很快地投入工作的指责,指出其实质是认为法学院没有做好智能技能培育的工作,并认为中国应当汲取教训。以中国IPO过程中证券律师的工作为例,无非是需要熟悉各种法规,尤其是证监会多如牛毛的各种细致规定,只要手熟(熟悉有关法规和操作过程)即可,需要动脑筋的地方不多。
[51]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法制资讯》2010年第1期。因此,法学教育必须主要考虑毕业生将来的人生和职业需要。人的行走要靠地面的摩擦力,但人类走了千百年的路之后,近代物理学家(他们远非翻山越岭的高手)才揭示了其一般原理,可见实践未必可以出真知。法律的方法和技能,在这些部门法中有最为全面、深入的体现。
通过查阅文献,学生可以了解到比较法以及我国学说上关于明知无债务而为给付时应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参见苏力:法律人自身的问题,《北方法学》2011年第4期。
在知识与方法(技能)的关系上,似应以前者为主要关注点。同时也感到特别遗憾,遗憾之前竟然从来没有关注过她的努力,而永远失去了请教的机会。
3.技能和理念之间的关系 本文的分析似乎只强调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却忽略了对法律理念,特别是法治信仰的培养,似乎还忽略了培养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关心以及社会责任感。即便针对特定的法学院,教育成效的评估仍然很困难,需要将其作为一个研究课题,进行精心设计,而笔者迄今为止尚未见到好的研究成果。
关于大力加强实践性教育的一个比较完整的论证,参见周汉华,见前注[48]。(二)基础理论课程的重要性 在各国的法学教育中,基础理论类课程通常不占重要地位。这些都需要独立地进行思考。19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徒制的。
国际私法及程序法、欧洲私法及程序法、外国私法及程序法。但从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以及法学教学的目标来讲,狭义民法依然是重点,而包括商法在内的特别民法以及程序法都只做概要考察。
少数精英法学院可以采用这一模式,其他法学院仍可维持四年制本科,但是参考上述建议加强基础课程(包括适度设置案例练习课),而几个政法大学因学生较多,可以实行双轨制。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与传媒法。
他可能被说服而采纳某种观点,也可能认为自己的理由更佳,因而试图说服别人。[4] 北大法科毕业生尽管很少不怀念北大的生活,但是对法学专业教育的感念却很有限。 |